◆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。

 

◆債務人有財產或收入。

 

◆曾進行協商而未成立者(限於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者)。

 

◆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(限於聲請更生)。

 

◆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(限於聲請更生)。

 

◆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(限於聲請清算)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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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ntony082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