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託訟棍打官司 你當冤大頭

更新日期:2008/09/17 04:35 陳俊雄/北縣報導

 

你知道「法律事務所」跟「律師事務所」的差別在哪裡嗎?在各地法院、地檢署周邊,都可以看到這兩種不同的事務所招牌,但打著「法律事務所」名號的業者,絕大多數都不具有律師資格,不少民眾因此受騙上當吃了大虧。

 

照理說,非律師者都不該提供法律見解,但在台灣卻有不少不具律師資格者,借牌開起掛羊頭賣狗肉的「法律事務所」。

 

都叫「事務所」 走法律漏洞

 

不少早期執業律師在年邁之後還希望有收入,就和業者一拍即合,於是一邊借牌、一邊出力,在利益結合下成立只有律師之名卻無律師職業辯護的「法律事務所」。

 

各地法院、地檢署旁之所以出現這麼多「法律事務所」,法界人士點出,除了借牌風盛行外,民、刑事訴訟法大開方便之門,也提供業者生存空間。

 

民事訴訟法六十八條中雖有「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」規定,但同條中又加了個「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,由司法院定之」的但書,讓「委任律師」規定形同虛設。

 

無獨有偶,刑事訴訟法同樣也對「告訴代理人」的資格相當寬鬆,現行法令僅限制委任告訴代理人數的限制,卻未限制需具律師資格,同樣對業者大開方便之門,造就台灣處處可見「法律事務所」、「法律諮詢中心」的亂象。

 

欠缺法學素養 技巧也不夠

 

板檢在去年底偵辦一宗詐欺案,女主角陳相如就在板橋地院斜對面開設「神愛世人」法律事務所,還在門面上寫上不少宗教意味濃厚且勸人為善的標語,但陳相如卻在一宗離婚案中吞下委任的盧姓女子九十萬元,不但吃上罕見的「挑唆包攬訴訟罪」及侵占等罪嫌,還因「目無法紀」遭求十二年又四月重刑。

 

實務上,法官、檢察官也對這些業者貶大於褒,畢竟他們並沒有足夠的法學素養,也對程序部分及實體辯論攻防技巧有所欠缺,不但經常拉長訴訟過程,在辯論時也對當人的利益視而不見。法界人士異口同聲表示,糊裡糊塗找錯人,吃虧的還是不諳法律的當事人。

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ntony082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