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借錢給他人所簽發之保管條,其實即為『借據』之一種,僅標題名稱不同而已,但依其性質、內容實與借據並無差異。而此保管條屬民事上之一種文書,說明某人曾與您有借貸關係,供您證明借貸契約存在之用而已;與債務人簽發本票交執票人(債權人)收執後,屆期不獲履行時,執票人可依票據法主張票據上之權利尚有不同。

2.債權人取的之『保管條』或『本票』也好,於約定期限債務人未遵期履行時,債權人即可透過法律程序去主張自身的權利,如債權人取得係保管條時,可選擇依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方式主張權利,或透過訴訟程序去請求,差別點為前者取得者,係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,其過程通常較便捷;而後者取得者,則係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,程序通常較為冗長,然二者皆屬強制執行法上所稱之執行名義,可據以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。而債權人如係取得本票時,通常係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,待取得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後,亦可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,也屬強制執行法上所稱之執行名義,與前者效力幾無不同(不同者在於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)。

3.其實不論債權人取得係保管條或本票也好,待取得執行名義後,皆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財產,後續即視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追索而已;然如果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,即便取得多種之執行名義,也只是換得數張債權憑證,債權人仍不能滿足債權,故區分二者之效力,並無多大之實益,重點仍在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追索。

※保管條是保管時間一到,保管人必須將保管物返還所有人,否則,保管人便涉及刑法的侵占罪.若期滿後對方不將保管物(錢)歸還於你,可直接向警察局報案,請警方提起公訴.道理就像你到銀行租保管箱一樣。

但是
[移送侵占若檢察官查明是借貸關係,侵占罪是不成立的,又如證人在出庭時幫債權人作假證,證人觸犯偽證罪。]

※以下有簡易寫法提供參考:

本人XX身分證字號XXX於X年X月X日將現金XX元正,交予XX身分證字號XXX代為保管,並請X年X月X日如數歸還.

特立本保管條以玆證明

寄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 

受託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 

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 

見證人 XXX 身分證字號 XX 簽字或蓋章 X  

X年X月X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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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扣薪方式
1、存證信函
2、本票裁定
3、民事起訴狀
4、支付命令
5、債權憑證
6、強制執行

依序就是如此,先發存證信函
對方無回應時拿本票去做本票裁定
裁定後發出民事起訴狀
法院就會發出支付命令連同民事起訴狀寄給債務人、債權人、法院留底共三份
在20天的期間內如債務人未發出聲明異議
債權人可拿到債權憑証
此時,就可去調閱債務人戶籍資料、所得資料、勞保
然後收集這些資料後再發出強制執行命令得以扣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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