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人向銀行借錢,不論是辦理車貸、信貸或信用卡消費借款等,後來如不依約按期還款,那麼借款人就很可能會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,假若借款人對於支付命令的法律規定毫無所悉,便容易讓應有的權利受到影響。另外,社會上也常見把錢借給別人後,借錢的人雖不否認欠錢,但卻藉故拖延不願還錢,此時債權人除了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對方還錢外,還可以透過聲請法院核發「支付命令」的方式,來快速地取得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的文件。雖然如此,但大都數人對於支付命令的意義及效力並非相當清楚,所以藉此就支付命令的聲請方式、程序及效力等加以簡單介紹,以便讓讀者們能有更正確的瞭解。
 首先,所謂「支付命令」,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請求,假若是以金錢(如新台幣五十萬元),或是其他代替物(如高級砂糖一百公斤),或是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(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普通股,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十元,一千股的股票)為標的者,那麼債權人便可以請求法院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中有關「督促程序」的規定,對於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,以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二十天內,向債權人清償債務,並賠償相關的程序費用。
 其次,要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,聲請人則要表明: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的原因事實及對待給付已經履行的情形、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、聲請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等事項,並且要向債務人的住所地、法人(如一般的公司等)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聲請。另外還要按照債務人的人數,附具聲請狀的繕本,至於聲請費用,則是每件要繳交新台幣一千元。但要注意的是,這種督促程序,如果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,或是支付命令的送達應在外國進行,或是要依公示送達來處理時,則法院便不會准許此種程序。
 法院接受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的聲請後,便會在不訊問債務人的情況下,直接就支付命令的聲請來作裁定。法院如果准予發支付命令,便會將支付命令送達予債務人,至於支付命令的內容,則略如:「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清償借款若干元,及自某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若干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。二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」。
 債務人假如在支付命令送達後,超過二十天未合法提出異議時,那麼這份支付命令便會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,而可以當作強制執行時的執行名義了。因此,債權人到時候就可以拿這張支付命令,還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文件,去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。
 還要注意的是,如果支付命令發出後,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,那麼這份支付命令便會失去效力。又債務人則可以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二十天內,對於該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份,不附任何理由而向發出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。債務人假若依規定向發出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的話,那麼這份支付命令便會在異議的範圍內失去效力,法律並規定此時則以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,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至於之前聲請支付命令的相關費用,是可以當作後來的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的一部份。
 因此,如果債務人對於債務的內容、數額等,並不會有任何爭執,而且給付標的又符合前面所說的各種情形的話,那麼債權人可以藉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的方式,以便快速地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文件。又聲請發支付命令,無論請求金額多少,都只需要一千元的聲請費用,如果直接以訴訟的方式,請求債務人給付五十萬元的話,那麼債權人可能要先繳五千餘元的裁判費,所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,有時也可以免於繳納可觀的裁判費。
 (作者/台南地方法院陳志成法官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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